一、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商号)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企业名称(商号)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两种权利的载体分别来自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
所谓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因不同的取得行为,对相同或相近的文字分别拥有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相互在行使权利时致使相关公众对不同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而引发的冲突。造成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相近性
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这里讲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主要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商标的区分作用或者识别作用,实际是指对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的区分或者识别。
企业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由商号(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几部分的内容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就是其中的商号。商标、商号都是商业标识,都是一种标记性的知识产权,都是企业商誉的载体,都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
商标与商号的这种同质性,使得许多企业都将自己的商号和商标同一化,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获得最佳的市场效果。但也正是商标与商号的这种同质性,使得一些人认为有机可乘,纷纷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或者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引起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二) 行政机关相关制度、管理的缺陷
国家商标局是授予注册商标证的唯一机构,各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管理部门承担的任务只是对商标的正常使用秩序进行管理,均无权批准或授予商标。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可以登记企业名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企业名称时也不对在先商标进行检索。
由于同时存在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权利保护范围,管理体系严重分离,出现企业名称(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自然在所难免;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均可以文字为表现形式,使二者的冲突在客观上成为可能;当然商业利益的刺激使一些商家故意为之,将其他企业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名称(商号)使用,故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从而产生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三) 历史原因
由于以前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管理,致使这种冲突很早就出现,或者为以后的冲突埋下了隐患。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这种冲突越来越突出,成为当前司法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 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现实中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商标的文字偶然性相同或相近似,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知名度不高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下,即偶然性的“撞车”。
(二)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
(三)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中的显著部分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即企业名称(商号)权侵犯商标权。
三、 冲突的解决
解决冲突的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中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07.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第5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该规定明确指出,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可以由登记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第五条第3款对于侵犯企业名称(商号)现象规定了一个十分模糊的标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10.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颁布)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其中,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包括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这种侵权获得注册的行为,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4.《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08.03国务院颁布)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适用的原则
1.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前述《商标法》中有关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有关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根据这一原则,在后权利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否则在先权利人有权要求主管机关不予核准在后的注册申请或者撤消在后取得的权利。但这一原则不是绝对的,在适用这一原则的同时,应当同时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行为准则。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有关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则是目前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明确依据。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的取得或者行使应当出于善意,不能恶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3. 禁止混淆原则
这一原则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明确的体现,如《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关商标侵权的规定等。
专家分析解决权利冲突的建议 从长远角度,企业当然应该尽量做到商号与商标名称上的统一。这样不但能够增强企业的品牌效应促进营销,同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商标权保护相对完善,也可以减少商号与其他企业商标冲突的发生,免于经济利益的损失和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以下是笔者根据实践工作经验针对目前权利冲突大量存在所提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为了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有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范文件已经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基本弥补了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但由于这些司法解释尤其是行政规范文件的法律位阶不高,执行起来还有很大难度,迫切需要将这些解释和文件中的成熟规定上升到法律、法规中,为真正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重视商标查询、防患于未然
对于新设企业,权利人在申请企业名称前,就相关词汇除做企业名称检索外,还应当进行商标查询。通过商标查询及时处理“撞车”情况,这样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与已经是注册文字商标重复。当然如果检索查询中发现有依法可以申请撤销的商标,企业完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处理,这样企业心仪的名称仍然有望获得。
(三)申请驰名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