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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之争所引发的相关思考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09 15:24

案件回放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

  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但唯冠深圳方面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转让协议中。而且,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的拥有者,唯冠台北公司没有出售权力,所以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不属于苹果。为此,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损失人民币400万元。原告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受理该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2011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由两原告承担,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胜诉。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公司已开始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最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苹果“iPad”商标侵权的判决,苹果公司一审败诉,唯冠胜诉。

  2012年2月7日,唯冠科技代表律师马晓东表示,唯冠科技已向上海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发布苹果iPad禁售令。法院在接到申请48小时后就会做出决定,是否颁布禁令。2012年2月10日。深圳唯冠公司起诉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苹果公司败诉,法院颁布苹果iPad 2禁售令。国内多地区工商局接到相关律师函,调查侵权iPad。

       2012年2月22日,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在上海开庭审理。但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均仅提出证据和质疑,法院方面也未做任何决定。

案例分析

本期专家:陕西国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王艳   这起案件,焦点问题在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否将其在中国注册的iPad商标专用权转让给苹果公司。商标权转让是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或个人将部分或全部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转让过程。而商标权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一)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二)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三)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苹果公司与唯冠的商标权是通过第一种合同转让方式取得的,就目前的证据显示,与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的是台北唯冠,而iPad商标在中国享有注册专用权的公司为深圳唯冠,根据世界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分公司与母公司是一个整体;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身为子公司的台北唯冠,不能给同是子公司的深圳唯冠设立合同义务。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台北唯冠与英国IP公司签订商标权转让协议仅仅只对台北唯冠公司名下所拥有的iPad商标产生法律效力,并不能越权包括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注册的iPad商标。因此,苹果公司在中国销售的带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确属于侵权行为。

相关思考  

此次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且不论最后结果如何,却带给我们很多的延伸思考:

  一是企业对待知识产权需要永存敬畏之心。

  一个企业从创业初始,就应该确立并及时注册具有自身产品特点、符合企业发展实际的商标,并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可持续性地维护和完善自身商标,逐步提升到商标战略的高度,形成多角度、全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而实现企业特有品牌和商品的双赢。

  二是产品过硬和商标完善,是企业发展的两大决定性因素。

  “iPad”商标之争进行到现在,不难看出,深圳唯冠公司真正期待的还是和苹果公司之间的协商及和解。品牌归根结底还是需要依靠好的商品才能拥有灵魂,正是因为有了苹果公司的科技创新,“iPad”才能在中国大陆实现平板电脑独占70%的销售神话,所连带的“i?鄄Pad”商标才能具有很大的市场商业价值。如果后期苹果公司宣布“iPad”平板电脑产品更名销售,那么深圳唯冠公司所拥有的“iPad”商标也就不再拥有巨大的市场价值,深圳唯冠将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所以,企业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产品过硬和商标品牌的完善这两个因素,是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自身产品深受消费者欢迎,而商标保护工作也非常到位的情况下,企业的发展才能进入良性、安全的运行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