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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13-07-11 1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陕政发〔2011〕37号),发展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园区核心竞争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推进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在“十二五”期间,设立1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技术、项目、企业、人才的培育与引进,以及对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

第三条  成立高新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财政局、投资促进局、重大项目办、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金融办、各专业园区管理办等部门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和商务局。主要负责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项工作;制定和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审议战略性新兴产业计划和专项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生物医药领域的重点企业和项目;

(二)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具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性商业模式的重点企业和项目。

第五条  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工商、国地税注册地均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为高新区支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

(三)企业项目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项目产业化在高新区内;

(四)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五)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无偿资助。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对从事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或自主创新产品研发与中试,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从事标准制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以无偿资助形式,择优给予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贷款担保与贴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技术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对年营业收入过500万元的企业,择优给予贷款担保支持。依据企业信用等级,给予实际付息金额10%-10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利息补贴。

第八条  风险资本股权投资。鼓励企业引进风险资本和股权融资发展。对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可按企业获得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配套股权投资。对技术成果进入产业化阶段、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成长期企业,可择优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

第九条  科技产业计划立项配套。鼓励企业申请政府各类科技产业计划,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产业计划立项支持一年以上且执行情况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择优按照国家、省市拨付资金1:1标准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与示范应用。制定《西安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推荐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目录。高新区财政资金对列入目录内的自主创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和使用,对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优先采购。为促进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快市场培育,对园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成果,可通过提供试验试用场地、组织实施重大应用示范工程等方式予以扶持。对列入省级以上重大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财政补助支持。

第十一条  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化工业厂房和研发办公场地,吸引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领域、技术领先型企业和项目进入园区集聚集约发展。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和重点项目倾斜。对引进的重点企业和重大产业化项目在土地供应上优先保障,在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等方面,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优惠。对租赁标准厂房和办公场地的企业,可择优给予租赁价格20%-50%的优惠。

第十二条  建设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的专业孵化器、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运行良好、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择优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完善产业创新服务体系。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企业融资、人才创业、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认证培训等专业化和集成化服务。对依托西安科技大市场平台开展业务的优秀服务机构,根据服务业绩,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

第十四条  高端人才和项目引进。支持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对企业引进的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或陕西省“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或优秀团队,可择优给予最高个人200万元、团队5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股权激励。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促进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对开展并兑现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并购与重组。对围绕产业链并购重组后,资产和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速超过30%、营业收入过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层10-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可优先享受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和市场创新。设立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最佳技术产品创新奖”和“最佳商业应用模式奖”两大奖项。每年评选一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优惠政策落实。协助企业落实国家、省市既有政策以及高新区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集成化服务。

第十九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知名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引进以及区内重点企业的培育,可实施“一企一策”政策。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填写《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资料,提交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由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申请企业和项目的三级评审。

(一)初审。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企业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

(三)终审。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产业领导小组讨论形成立项建议书,上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决策。

第二十二条  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的企业和项目在西安高新区网站和《开发区报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期无异议的企业和项目,管委会以正式发文形式确定,并按相关财政管理程序落实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园区企业可同时享受西安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但对同类政策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上年度的企业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2012年至2015年。

注:政策受理部门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联系电话:029-88350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