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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的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3-07-11 16:20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高新区企业融资环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高新区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文)及《陕西省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的精神,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对为西安高新区企业进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担保补贴的鼓励政策。
一、补贴对象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
1、取得陕西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对象应当是工商、财税、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并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
3、担保机构当年在西安高新区贷款担保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4、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对象与担保机构及其股东无股权关联;
5、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担保额的2.5%。
二、补贴标准
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补贴担保额的2%;在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补贴担保额的1.5%;在1000-2000万元的,补贴担保额的1%;2000万元以上的,补贴担保额按2000万元计算。担保对象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双软认证的企业,补贴标准上浮50%,注册在高新区的担保公司或担保高新区企业数达到50家以上,补贴标准再上浮25%。
三、补贴计算
申请补贴的担保额按照担保机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承担的平均担保额计算核定。计算方法如下:
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总额=∑(年内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
担保责任开始日期在当月15日之前的,计算当月;担保责任解除日期在当月15日之后的,计算当月。
担保时间按照贷款时间计算,对于贷款到期后的延续责任,将不予计算。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含每年担保业务总结,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2、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章程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3、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合作银行协议复印件;
4、融资性担保机构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担保合同、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单、贷款担保收费凭据复印件;
6、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关系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双软认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7、信用平台建立后,按要求提交被担保企业的信用资料。
五、办理程序
1、每年一季度,符合补贴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西安高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由金融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商务局进行初审;
2、金融办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由分管主任主持,发展改革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党工委办(审计部)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审查研究,审核结果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3、由高新区金融办依据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对拟落实补贴政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如无异议,由管委会下发文件,实施补贴。
六、附则
1、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3、本办法与《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工业企业贷款担保补贴的实施细则》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