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高新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87号)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6〕8号)要求,现就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销售时间自2017年1月18日(农历腊月廿一)起至2017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止;燃放时间自2017年1月27日(农历腊月三十)起至2017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止。
二、高新区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烟花爆竹零售摊点只准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区域(绕城高速以外)销售。严禁在绕城高速以内进行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发现非法生产、违规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相关部门将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由市供销联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所有烟花爆竹均应贴有“钟楼”牌防伪标识,个人只能购买、燃放个人燃放类产品(个人燃放类产品是无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汽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林地、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其它易燃易爆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各相关单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五、市民应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提倡春节期间不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市治污减霾工作做出贡献。
西安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