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市工商局关于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自2016年9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标
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改革原则
(一)规范统一。全省使用统一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审批流程、提交材料规范、申请文书规范和数据交换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衔接,流畅运转、公开公正。
(二)信息共享。加强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归集和运用,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利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互认。
(三)流程简化。优化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审批流程,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服务高效。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行登记注册网上申报、预审核模式,实现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让企业办事更方便、快捷、高效。
三、改革任务
(一)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后,直接向申请人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传输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查询认领相关信息。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二)从2016年9月1日起,全省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后,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传输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的对接共享。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三)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和应用,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对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由省局借助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五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营业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将及时受理,依法核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五证合一”改革实施后,将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工作,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
(三)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辖区内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申请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工作。
(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企业营业执照的样式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同。在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工作中,将收缴企业持有的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对不能提供的要求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在日常工作中,登记机关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录入企业登记信息,并确保登记注册数据的准确无误。同时,将加强企业基础数据的采集、归集和运用工作,为部门间信息推送和数据互联共享提供保障。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