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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报道

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发布时间:2016-08-30 10:40

(接上期)
     8.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9.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10.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1.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1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咨询电话: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陈艳:89199030)
本稿件由江照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