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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报道

工伤保险基本常识(三)

来源:发布时间:2016-06-07 10:53

20、参保工伤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一级至十级伤残)

  

(3)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

  

(4)因工死亡补偿待遇

  

 

21.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2.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和生活护理费用?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4.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5.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6.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7.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28.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