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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报道

品牌保卫三步走

来源:发布时间:2014-08-08 10:47

对于品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并无特定概念。《辞海》对其的释义为:“品牌,亦称‘厂牌’、‘牌子’,指企业对其提供的货物或劳务所定的名称、术语、记号、象征、设计,或其组合。主要是供消费者识别之用。品牌的组成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品牌名称,是指品牌中可用语言称呼的部分;二是品牌标志,是指品牌中可以被识别但不能用言语称呼的部分,如符号、设计、色别等。企业如将某品牌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以后,即成为商标。”
  第一步:积极注册商标,防止字号抢注
  世泰盛绸庄创办于1889年,专营呢绒、丝绸、棉布,1958年成立世泰盛百货商店,2002年几经历史沿革企业名称变更为“无锡市世泰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泰盛公司)”,其间被认定为无锡市首批老字号企业,其商标亦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03年,无锡市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753038号“世泰盛”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该公司同处于江苏省无锡市,均属于纺织相关行业,应当知晓世泰盛公司存有上述知名字号的情况下,仍然在与纺织品关联程度较高的第24类“布、棉织品”等商品上申请完全相同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在商标异议诉讼中,法院维持了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法官分析: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作为在先权利的字号应当已经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判断字号是否应当受到保护时,还要考虑诉争商标的使用时间以及市场声誉。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一般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则注重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启示:对于体现品牌价值的字号应当及时申请注册商标,防止字号被抢注,减少因此而产生的品牌保护法律风险。
  第二步:做好品牌宣传,申请驰名商标
  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自2000年成立后就开始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于2004年9月获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相关商品上。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某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该商标。原告认为,涉案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也会导致混淆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的软件产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等证据,以及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已经成为中国境内的驰名商标。
  法官分析: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呈现两极格局,一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二是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法进行认定。为了规范了驰名商标的认定,2009年之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认定驰名商标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要考虑如下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启示:做好商标使用和宣传的各项档案工作,时机成熟积极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三步:及时注册域名,抢占网络阵地
  新蛋公司是中国新蛋网www.newegg.com.cn的创办者,早在2000年就注册了域名“newegg.com.cn”,并于2003年取得了“newegg新蛋”的商标专有权。后新蛋公司发现域名“newegg.cn”被某技术公司于2003年抢注,且该网站是一家经营性玩具的网站。新蛋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新蛋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技术公司注册“newegg.cn”并无合理依据,并将该域名指向成人用品玩具网,客观上致使网络用户无法准确地对新蛋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范围进行判断,并将其与新蛋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进而损害新蛋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并判决“newegg.cn”域名由新蛋公司注册并使用。
  法官分析:企业的品牌被他人抢注成域名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被抢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品牌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二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三是如果企业将相关品牌注册为域名,他人仍然注册近似的域名。在域名纠纷中,赔偿损失仅仅是最低层次的目的,根本目的在于争夺域名所有权,进而保卫企业已经树立起来的品牌。因此,企业可以明确要求停止侵权,即要求被告注销域名,或者直接要求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
  启示:企业对域名的经营管理,实际上是对域名主要部分的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注重保护自己的域名,防止被不当抢注;同时,也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恶意抢注他人拥有合法权益的域名,如出于商业目的或注册后并不实际使用等。
  此外,在品牌保护方面,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商业秘密外泄问题等问题也值得关注。对企业来说,品牌保卫战是真正的系统工程。(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