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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报道

推动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

来源:发布时间:2014-07-08 10:21

 西安科技力量雄厚,人才众多,拥有众多各类科研及开发机构,以及众多高校,使得西安成为著名的科技城与人才城。强大的科技与人才实力,是西安的优势所在,也是西安实现高速发展的根本保障。在这其中,如何推动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尤为关键。因此,在我国科研机构和高校的专利实施率和产业化率处于较低水平现实情况下,推动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将成为破题之作。

法律对发明人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排除上述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定义中,还没有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给予足够的重视,直接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对发明人的激励不足,发明人发明创造的动力较弱,投入的大量人才和智力资本效率不高;二是发明人没有职务发明专利的所有权,或从事职务发明获得奖励不足,并且不对成果的创新性和质量负责,从而导致大量低质量专利的产生,这从我国专利的实施率和产业化率较低就可以看出。特别是我国高校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归国家,发明人和单位为规避职务发明转化过程中国家有关复杂的审批程序,高校普遍采取与企业签订横向合作开发协议或转让协议等方式,使许多有价值的职务发明创造成果被暗箱操作低价转让给了企业,或被单位无积极性地束之高阁。发明人往往更注重知识产权论文的发表,或是只关注专利的获权而不重视其应用,客观上导致高校和科研单位论文导向严重。

发达国家提供的借鉴经验

  针对我国当前职务发明存在的问题,行业专家指出,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在美国,职务发明是以发明人优先为原则,企业主通过与发明人签订事先合同取得发明所有权。美国宪法规定了“为发展科学和有用的技术,在一定期间内,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著作和发明享有独占权”。职员拥有职务发明的所有权,雇主拥有专利使用权。雇主行使的专利使用权根据雇主对发明起到的作用或与雇员的事先约定而定。美国的《拜杜法案》,该法案是美国专利法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它改变了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归属权问题。法案规定,政府在小型企业、大学和其他非营利实体中资助的发明,发明权归这些实体所有。极大改善了新技术向私营机构转移开发和商业化的状况,方便公司、机构组织应用创新及吸收转化新技术。
  此外,在日本对职务发明同样是以发明人优先为原则。日本《特许法》规定,职务发明是从业者在属于雇主的业务范围之内,同时又是从业者现在或过去的职务范围内的发明。规定发明人拥有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单位拥有专利使用权,对于雇员的非职务发明不得通过事先措施以获得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特许法》还规定了单位需要支付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日本为了进一步激励发明人积极进行发明创造活动,制定了职务发明人利益补偿机制。为确保获得员工的职务发明专利,日本企业会在员工入职前与其签订职务发明转让合同书,这已成为日本员工入职的必需条件。
  发达国家对职务发明的规定可以看出,职务发明制度的设计是通过专利权在发明者和雇主之间的优化配置,有利产生更多有价值的发明,达到促进社会进步发展整体利益的目的。说明职务发明制度只有与市场经济需求和创新活动相适应,才可能对创新形成正向的激励作用。

推动改革促科技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做出了新的部署,强调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究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是探索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的基本遵循。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指出,我国改革发展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就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政府工作报告对加强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了更加明确的部署,把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他表示,我国科技工作者承担的任务十分艰巨,责任重大。国家科技中长期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现在只有6年多时间了。同时,创新不只在于成果数量的增加,创新本身也有提质增效的问题,要注重提高创新的质量,并把创新产生的效益真正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
  行业专家建议:尽快制定《职务发明条例》,确立研发人员与企业之间对成果归属和利益分享的新机制,明确分享程序、核算原则、义务和责任,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也可有效避免因人员跳槽带来的创新成果流失和法律纠纷;进一步研究出台加强产学研协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接院校科技成果转移的引导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促进“知产”变“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总体上仍然面临资金瓶颈问题,其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克服资金瓶颈的有效方式,应当给与鼓励和支持。如何使“知产”变“资产”,使“知识”变“财富”,这需要金融创新。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提高科技信用贷款容忍度,国家和地方财政互动建立科技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明确国家和地方对商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比例,解决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无形资产多、有形资产少带来的商业融资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