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改草案进行了二审,由于二审稿全文尚未在官网正式发布,因此此次报告仅对网上已公布的二审稿所修改的重要内容加以分析,现报告如下:
1.删除一审关于“单一颜色可注册商标”的规定
分析:
由于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100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
2.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
(1)拟明确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法院指定的法院。
具体内容: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分析:
在此之前,驰名商标的认定多由商标持有者向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而二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做了更加清晰的规定,尤其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认定驰名商标。在此之前,虽然也存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但对二种不同方式认定的效力效果存在不同看法,此次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无疑会在认定的效力上使二者“平起平坐”。
(2)拟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分析: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即只有当出现商标侵权案件、商标异议案件、商标评审案件、商标诉讼案件,并且被侵权一方的权利必须通过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才能够加以保护,被侵权方主张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能提供充要证据时,才进行认定,并且其认定结果仅适用于本案件中。概括地说,驰名商标认定不能在无案件发生时主动认定,同时一次认定的效力也仅限于本案件中,不能必然扩展到其他场合,但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本身可以作为今后在其他案件中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之一。
目前,各省市对驰名商标都有较大额的奖励政策,各级工商部门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了较为特殊的规定,如果“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政策出台后,势必也会影响到相应政策的修改及执行。
(3)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分析:
此举是为了杜绝企业对驰名商标进行不当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此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无疑要求地方工商部门加大对广告行为的监管力度。
广告行为分为主动发布和被动宣传,企业可根据需要,变通方式,通过新闻媒体采访等进行宣传也可以取得同样效果。
规定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其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3.增加代理组织不得自行注册商标的规定
明确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规定商标代理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
明确商标代理组织不得自行申请注册商标牟利。
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分析:
此举旨在严格控制代理组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的随意性,提高了代理组织的把控职责,不再是单纯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还肩负着部分商标注册前审查的义务。如若违反上述规定,必将被列入代理组织黑名单,从而影响代理业务。
增加商标注册审查时限规定。
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九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六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适当延长。
分析:
此举是针对以往企业申请商标等待时间太久导致企业的商标权益出现不确定状态的问题,所新增的规定。此举可以帮助企业及时维护其商标权益。
新增两条规定,将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
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作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
分析:
意为商标核准注册后,对核准注册前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商标注册人无权提起侵权诉由。
另一项规定是转让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产生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对在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新草案删减了相关规定。如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对商品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行为的规范等,不再规定。
侵权赔偿额上限提至两百万元。
新草案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二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分析:
此项规定,使侵权人提高了违法成本,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丰盈和坚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本期专家:西安亿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熊雁
今年上半年,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并于3月1日起实施。这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核心主旨是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事业也进入了飞速发展时期。首先是知识产权的申请量每年的增长显著。如2012年,中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205.1万件和125.5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居世界首位,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23件;中国受理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达19926件,名列世界第4;中国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64.8万件,商标累计有效注册量继续保持世界第一;作品著作权登记量68.8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量13.9万件。
其次是知识产权应用和交易活动日益活跃。2008年至2012年间,中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登记数量累计达88050件,专利质押合同登记连续5年保持高速增长,累计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商标、版权质押金额2012年分别达到214.6亿元和27.51亿元。
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是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企业遭遇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面对跨国公司的侵权指控,常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二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不够强,许多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尚未建立系统化、规范化、常规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此外,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措施较少,缺乏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走向系统化、规范化的有效指导措施。
鉴于此,国家制订并推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它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明确规定了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原辅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对外贸易等重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要求,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等各主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处于受控状态,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对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和取得、权利管理、运用、保护四个方面做出规定,以确保企业有效维护和运用知识产权。
在文件管理和合同管理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类活动,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并形成档案。特别是企业对内、对外的合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强调了企业内部合同对涉及或可能知悉知识产权信息人员的责任要求以及企业对外合同知识产权审查、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求。
此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动态管理机制。企业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管理实践,对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并对照管理目标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及时作出改进,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
知识经济时代,如果把企业看成一个生命体,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就是其大脑;产品和服务及其质量,就是企业的躯体;知识产权,就如同企业实现腾飞的两只翅膀。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就是指引企业应该拿出怎样的制度和资源,让知识产权这对腾飞的翅膀更加丰盈和坚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