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区报道>正文
高新区报道

论驰名商标及认定途径

来源:发布时间:2013-06-27 16:13

 商标,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就是企业和消费者通常所说的“品牌”或“牌子”;是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我国和世界大部分国家商标保护采取的是“注册原则”,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品牌战略保护即为一些大中型企业为了实施品牌战略,将其商标品牌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有步骤、有计划地分别进行防御注册、联合注册、国内注册、国际注册;同时制定详尽的企业商标品牌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商标品牌的日常监管工作;努力争创省、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使企业无形资产得到最大化、最优化的利用。
  一般而言,前期目标是进行全方位御、联合注册,规范企业商标管理、使用制度;中期目标是不断扩大商标的宣传、使用范围,使其成为同行业和本地区的著名商标;远期目标是继续提升知名度,加大商标保护力度,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考虑的因素有: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只能服务于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它是对商标一般保护的一种补充,取得驰名商标后,保护范围扩大,不仅在该商标注册范围内保护商标专用权,还会禁止他人在其他有一定关联性的领域擅自使用该商标。这样就能有效防止他人“搭便车”,防止他人将企业的商标淡化,同时为企业在时机成熟时采取多元化发展、在多个生产和服务领域广泛使用核心品牌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保护力度加大。全国各级执法机关在处理商标纠纷时,中国驰名商标在各个环节都可受到更多的礼遇。
  此外,保护领域增加。不仅仅在商标领域进行保护,在企业名称、互联网域名等其他领域,中国驰名商标仍可得到更多的保护,这就会更加突出该商标的显著性,使其商标的无形资产大大增值。
  “中国驰名商标”这一称号是中国商标领域的最高荣誉,中国驰名商标是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的结合,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意味着该品牌已被权威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在消费者心中这才是货真价实而非自我标榜的“名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所能带来的宣传效应远非一般的广告投入所能比拟,在此意义上它是最好的品牌宣传,由此带来的综合效益,会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大的领先优势。
  不仅如此,“驰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企业纷纷通过申请“中国驰名商标”来推动企业的发展战略,更能以此推动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
 

相关链接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采取的途径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也就是符合上两种情形的都可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通过行政途径认定有三种类型:
    一是在商标使用环节,当事人认为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但相关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制止侵权,并推荐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是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侵权的,可直接向商标局异议处提出异议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是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有恶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