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来源:发布时间:2013-04-08 09:09 《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至此,酝酿十年之久的首部征信业法规终于出台,标志着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为尚处起步阶段的征信业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必将推动我国征信业的快速发展,带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速推进。为有助于更好的理解《条例》,以下对《条例》中有关问题做一解读。
一、什么是征信业? 二、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设立征信机构需要审批吗? 《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等条件,并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条例》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宽松。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即可。 四、《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五、《条例》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条例》的出台对促进征信业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
七、《条例》的出台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哪些帮助? 八、《条例》的出台如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氛围和环境。《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发展征信业,提供良好的征信服务,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