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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报道

2012年度西安高新区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要点

来源:发布时间:2013-01-05 16:21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的需要,加大引进、培养和聚集高层次人才力度,更好地为西安高新区加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中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
  (二)所在企业属于西安高新区扶持产业领域,具体指通讯、光伏、电子元器件、软件与服务外包、先进制造、生物医药、创新型服务及大型总部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三)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且申报政策当年仍在劳动合同期内;
  (四)申报人员的年工资性收入达到一定标准:
  中国大陆籍者,生物医药企业大陆籍申报人员年薪12万元人民币以上,电力工程及交通工程勘测、设计、建设类企业大陆籍申报人员年薪40万元人民币以上,非银行类金融服务业大陆籍申报人员年薪4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产业领域申报人员年薪15万元人民币以上。
  境外籍者,年工资性收入30万元人民币以上。
  注:工资性收入以税务局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
  给予高层次人才奖励,中国大陆籍者,金额为本人年度所得税应纳且已缴纳的30%;境外籍者金额为本人年度所得税应纳且已缴纳的15%,所奖励金额以50万元为限。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高中以下子女入学在高新区所属学校优先安排(不含插班生)。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寻访费补贴    
  管委会对高新区企业从市外寻访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寻访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支付人才寻访费用的50%,每人次补贴最高限额为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人才中介机构房租补贴   
 (一)补贴标准    管委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中介机构给予每年房租费用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具有合法资质,工商注册及税务关系在高新区且以人才寻访为主营业务的人才中介机构;2.每年为高新区企业引进15名以上市外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奖励领军人才和为高新区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
  凡入选“千人计划”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计划”的人才,全职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或创业者,通过评审,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70万元用于人才事业发展配套资助,30万元用于人才安家费补助和生活补贴。
  凡入选各省级人才计划,全职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或创业者,通过评审,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30万元用于人才事业发展配套资助,20万元安家费和生活补贴。
  曾在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中担任管理或技术研发高层的人才,全职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或创业者,经过评审,给予30万元奖励。
  经过评审,每年为高新区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
  注:领军人才限2010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的入选资格。
  第七条  鼓励海外人才机构(组织)为高新区输送高层次人才
  与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的同乡会、高校联合会、人才机构合作,设立“西安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联络处”,每年资助人民币8万元,用于为高新区举办人才和宣传活动,对:
  每推荐一名硕士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才,为高新区内企业录用(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机构5000元人民币奖励。
  每推荐一名曾任职世界500强企业总部的管理或技术研发高层,为高新区内企业录用(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机构5000元人民币奖励。
  每推荐一名入选到国家“千人计划”的人才,到高新创业或进入高新区企业,给予机构3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选定的组织(机构)每两年评估一次。
  第八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培养
  鼓励企业选派优秀人才到境外知名高校、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参加高级研修、业务培养,每年给予每家企业总额上限为10万元的补贴。
  鼓励企业支持高管层(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参加MBA、工程硕士进修,对获得毕业证书者给予1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以5万元为上限。
  鼓励企业、产业孵化器、产业联盟、产业园区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为高新区扶持产业和新兴战略产业培育人才。
  通过评审,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上限10万元补贴(上限三年)。
  通过评审,给予产业孵化器、产业联盟、产业园区每年30-50万元补贴(上限三年)。
  第九条 以上奖励及补贴不得超过企业对高新区的年度财力贡献。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者,管委会有权取消企业、中介机构及个人奖励申报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西安高新区高端人才优惠政策的通知》(西高新发〔2008〕55号)同时废止。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如有变动,以当年发布的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