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南宁隆润公司于1997年成立之初即在其主营的粮油食品上注册了“东北香”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大米,有效期为1999年9月28日至2009年9月27日。
2005年12月,隆润公司在南宁市的利客隆超市发现有外包装为 “东北香大米”的袋装大米出售。调查后得知,这些大米是沈阳隆迪公司生产的。隆迪公司是一家经营食品、粮食制品的开发、生产及深加工的企业,该公司加工的袋装大米包装袋上印有“东北香大米”5个美术字,“香”字的字体稍大一些,这5个字的上方标注“隆迪”商标。
隆润公司认为,隆迪公司涉嫌侵犯了他们对“东北香”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06年2月14日,隆润公司把隆迪公司销售“东北香大米”的南宁康迈公司(利客隆超市业主)告到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隆迪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东北香大米”,赔偿损失300万元;南宁康迈公司停止销售“东北香大米”。
隆迪公司辩称:该公司在产品包装袋上印有“东北香大米”的字样是为了向消费者善意、如实地叙述产品的名称和产地,即产于东北的香大米,而不是普通大米。
隆迪公司使用“东北香大米”字体是美术字,明显区别于“东北香”商标的3个并列黑体字,其中“香”字明显大于其他字,强调的是产品特点和属性,在词的组合上不是东北香3字并列,而是修饰后面的大米特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该大米是“东北香”牌的感觉。
从包装袋的整个版面来看,紧挨“东北香大米”字样正上方显著地标有隆迪公司的注册商标“隆迪”2字和R标志,下面用20%的版面标有厂名隆迪食品有限公司及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使消费者只要以一般注意力便知道是东北沈阳地区的隆迪公司生产的隆迪牌正宗东北香大米,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隆迪公司认为,本公司米产品系列4个品项包装图案基本一样,并不是单把“东北香大米”这一品项包装袋单独制作,由此可见隆迪公司重点强调自己的产品产于东北,根本没有搭“东北香”商标便车来误导消费者的意思,是善意的合理使用。
一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院审理后认为,隆迪公司在其大米商品的包装袋上使用“隆迪”注册商标的同时又使用了“东北香大米”字样。根据目前国家大米卫生标准及行业习惯,“香大米”并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隆迪公司知道“东北香”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其使用“东北香大米”字样也并非表示商品与产地之间的联系。故隆迪公司对隆润公司注册商标“东北香”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中院同时认为,隆润公司注册的“东北香”商标,经核准可用于“米”类商品,隆迪公司也是在大米包装上使用“东北香”字样,故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行为。隆迪公司商品名称“东北香大米”包含了隆润公司的注册商标“东北香”文字,两者相近似,容易令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因此,隆迪公司侵犯了隆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隆迪公司赔偿隆润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赔偿隆润公司为制止隆迪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500元。
隆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
认定为商标的合理使用,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隆润公司注册的“东北香”的文字商标,“东北”2字是我国东北地区的通用简称,“香”也是通用性的描述性词语,隆润公司不能过度垄断商标中通用及公共词汇部分的专用权,无权阻止他人对“东北”和“香”字的正常使用。
高院认为,隆迪公司提交了有关国家标准,证明了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的“香大米”属于通用名称,从该商品名称使用的方式来看,隆迪公司没有突出使用“东北香”,而是从整体描述其产品为产自东北的香大米,其商品名称中包含的“东北香”3个字的表现形式与隆润公司注册商标中的“东北香”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可以认定隆迪公司是正常使用其商品名称。没有利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故意,隆润公司无权阻止他人对其商标中包含的通用名称和公共词汇部分的正常使用。
基于上述原因,高院最终认定隆迪公司使用“东北香大米”商品名称属于合理使用商标,未侵犯隆润公司的注册商标。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隆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例引发了以下问题:
是否所有对他人商标的使用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
并不是所有对他人商标的使用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商标制度的确立一是为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二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不应使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妨碍正常的商品流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权利人不能以侵犯商标权为由阻止商标合理使用。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
因此,企业在注册商标时要注意,以普通常见的词汇注册商标时,除了要考虑到该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而获得注册核准,同时避免商标以不同的表现形式被别人合理使用。
专家点评
一、 什么是对他人商标的合理使用,如何认定?
对他人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某些情况下,作为非商标权利人合理善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商标权人不能以其商标专用权排除该使用人此种使用的制度。
对他人商标的合理使用,首先要看使用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使用者必须是仅为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并且非作为商标使用,使用者仅为了说明商品的特征、属性等,而不是用来表明商品的来源。
其次应是使用他人商标中的公众通用词汇。这些词汇在日常生活中具有普遍认同的含义,且已经成为社会公共财富被广泛使用,在表达其原有含义使用时,具有不可替代性。
再次是在使用的效果上不能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二、 现实中商标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不作为商标使用。上述案件就是这种情况,对他人商标的使用仅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属性,比如修理厂门牌的大众汽配、丰田汽配。
第二种,在先权利的使用,最突出的表现在企业名称的使用上,如果企业注册在先,他人商标注册在后,该企业对自己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侵害。
三、 不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是否就一定合法?
不一定。例如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酒上申请注册了“太白”商标,陕西另外一家公司A公司在酒上申请注册了“古藏太”商标,A公司在其白酒包装上使用“古藏太白酒”字样,A公司对自己商标的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对陕西太白酒业公司“太白”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是陕西太白酒业公司指定使用在白酒上的“太白”商标在陕西家喻户晓,具有相当的知名度,A公司的傍名牌目的显而易见,A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接受处罚。结语 随着企业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意识到商标确实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战略问题。商标从设计产生到使用盈利,每一步都需要权利人付出智慧,用心栽培,商标的设计应别出心裁,更应规避风险,选择显著性较强的词汇注册,同时也要注意商标的防御性注册,包括商品范围扩大的纵向防御和商标音、形、义扩大的横向防御性注册,任何一个品牌的强大都是需要付出智慧和劳动的,一个有长远发展目标的企业应该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不该有“傍名牌”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