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是非公开发行,所以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目前考虑的是发行前由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是让作为市场组织者的交易所知晓情况,便于统计检测,同时备案材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在风险控制措施方面,将采取严格的市场约束,同时,要求券商在承销过程中进行核查,发行人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同时,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契约上比较灵活,可以自主协商条款,参照海外的经验,采取提取一定资金作为偿债资金、限制分红等条款。目前司法解释中唯一可借鉴的是人民银行对民间信贷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证监会将建议承销商引导发行人在同期贷款3倍利率之内定价。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概况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1.银行借款:惜贷、慎贷、恐贷,且一般期限较短;
2.内部集资:规模较小,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3.风险投资:对行业、项目和成长性要求较高;
4.股权融资:要求高、排队时间长、前期费用高;
5.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多个企业需共同进退,较难协调,审批周期不确定,一般从筹备至资金到位需一年以上。
(二)成熟金融市场中小企业融资情况
1.美国:直接融资为主(股权、债券),间接融资为辅。债权融资占到了50%左右,金融机构贷款占到了27%左右;从1999年至2010年,美国平均每年有1000亿美元的高收益债发行。截至2012年3月,美国高收益债存量约1.4万亿美元;
2.英国:债权融资占到了60%左右,金融机构贷款占到了30%左右;
3.日本: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较完善,已建立起一套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信用补充在内的比较完善的融资模式。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政策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3.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指南》;
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1.1起实施);
6.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7.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特点
1.门槛较低:仅需2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试点期间要求提高);
2.融资速度快:仅需向交易所备案,由交易所接受备案后即可发行,而备案仅需10个工作日;整个融资工作只需45-60天左右可资金到账;
3.行业限制少:在试点阶段,限于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以外的所有非上市企业;
4.市场化设计:采用非标准化的产品设计,灵活便利:
a) 计息方式可采用贴现式或者附息式固定利率、附息式浮动利率等方式;
b) 可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
c) 可设置附发行人赎回、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或投资者回售权;
5.可单独发行,也可集合发行。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实务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基本条件
1.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2. 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暂不包括房地产和金融企业;
4.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两个或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条件
1.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每只私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持有账户数合计不得超过200户(合格机构/个人投资者);
3.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4. 私募债券期限在1年(含)以上;
5.提供经审计的最近2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审批
1.采用备案制,由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通过“会员业务专区”提交备案材料;
2.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
3.备案材料完备的,交易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4.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流程(见图表)
(五) 发行私募债券的优势
1.申报时间短,资金到位快;
2.资金使用期限相对较长,且可由企业自行选择;
3.资金成本稍高于银行贷款,但明显低于民间融资成本;
4.不受行业限制;
5.明显的广告效益。债券在交易所交易,公司成了公众公司,知名度提高,业务量增加;
6.债券采用余额包销,风险由券商承担;
7.企业经过多家中介机构规范化整理和辅导后,众多机构投资者、银行较为关注,提高了企业综合融资能力。
金融动态
国务院发深化流通体制发展意见
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作为稳增长扩内需的重要内容,中国国务院日前发布有关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通过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减轻流通产业税收负担;拓宽流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上市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及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
11家保险中介机构7月集中获批 9家注册资本低于5000万元
为促使保险中介机构由“小、散、乱、差”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保监会将准入门槛提至5000万元。最新统计有11家保险中介机构集中获批,其中9家注册资本金均低于5000万元。
7月最后一天,北京海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枣庄和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三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工海亚(北京)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家保险中介机构获批,加上月中获批的7家公司,当月保监会为11家保险中介机构放行。除了平安保险代理公司和三峡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外,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2000万元。
中国首批资产支持票据问世 地方城投获新融资渠道
中国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正式开闸,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8月7日已注册通过第一批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发起人分别为南京公用控股、浦东建设和宁波城投。
为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日前出台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如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发改委:对合规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不久前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为真正做到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予以公开;二是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三是依照政府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各类投资主体提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四是有关方面要抓紧按照《通知》要求,制订和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做到同等对待、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