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和RQFII额度齐扩容
吸引境外长期资金
市场关注已久的QFII额度扩容日前落定。中国证监会3日披露,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央行及外管局决定分别新增QFII、RQFII投资额度500亿美元、500亿人民币,意味着以当前汇率计,将有超过3600亿元新增资金在未来几年逐渐流入我国资本市场。
市场人士分析认为,QFII、RQFII扩容并不意味着短期内会有大量新增资金涌入,但对A股市场尤其是蓝筹股走势,将构成中长期利好。更为重要的是,二者扩容将进一步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作为以境外长期资金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其规模扩大还有助于改善A股市场投资理念,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香港金管局放宽部分人民币
贸易结算审查
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香港金管局)4月2日发布公告称,将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的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审查程序进行一定的放宽。
香港金管局曾在2011年发布通告,为了确保相关跨境商品贸易的真实性,相关参加行要采取适当的步骤进行审查,这些步骤包括要核查相关客户的证明文件。
此次,香港金管局表示,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不用核查证明文件。首先,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公司已在中国香港、内地、伦敦、纽约、新加坡或作为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成员的任何其他地区上市不少于3年,且该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与银行已有不少于三年的业务关系,可免于审查;而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如果该公司与银行已有3年业务关系、或者该公司与内地进行了不少于5年的贸易业务、或该公司与内地贸易额占总营业额的30%以上,同时该人民币兑换交易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可免于审查证明文件。
新股发行调整询价定价规则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新股发行的询价定价机制进行了调整。
首先扩大了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的原则和标准、内部决定程序并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和中介机构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向推荐的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或劝诱推荐的个人投资者抬高发行价格。
同时,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以下称为本次发售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1号
3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是针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提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全额承继了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上述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监管指引》明确了监管要求: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