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项目开工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来源:发布时间:2011-12-29 17:37 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加大对区内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高新区2009年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约定在2009年内实现新开工的建筑面积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150元/平方米基础上给予减免:工业类项目厂房减按37.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用房减按75元/平方米征收;科研类项目减按75元/平方米征收;开发类项目减按115元/平方米征收;农村预留国有用地的村民自用部分减按75元/平方米征收。 第三条按约定在2009年内新开工建设的开发类项目,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承诺缴纳期限和逾期缴纳责任的,可延期到预售证取得后半年内缴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对于办理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可申请缓缴施工噪声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取消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房地产抵押登记费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六条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高新区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土地登记。 第七条高新区相关部门要不断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政策有效期限暂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