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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产业发展

西安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5-06-12 16: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根据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省政府《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9号),市政府《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设立,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通过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放大和承接作用,促进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产业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高新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净收益。

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引导方式为优先股、普通股投资及设立股权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产业引导基金总规模的60%用于直接投资企业,40%用于参与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子基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一)基本条件:工商及财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主营业务属于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获得优先支持:

1. 已经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

2. 已经取得中、省、市各类专项扶持资金或配套资金支持;

3. 创业团队获得过中、省、市或权威机构表彰;

4. 高新区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类企业。

第六条产业引导基金可独立发起设立,或参股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省、市及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企业设立的子基金(或专项基金):

(一)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均在高新区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参与基金的管理及投资决策,原则上单只基金仅支持一次;

(二)基金优先投资于高新区重点行业、主导产业、优势企业,以及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七条 股权投资方式。

(一)“优先股”投资

产业引导基金以“优先股”方式参股企业比例最高不超过被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股权回报约定为固定收益,收益率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80%。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参股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1. 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每家企业年支持额度(各类支持方式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阶段参股年化收益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50%;

 2. 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1亿元的中小企业,每家企业年支持额度(各类支持方式合计)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阶段参股年化收益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70%;

 3.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年支持额度(各类支持方式合计)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阶段参股年化收益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80%。

(二)普通股投资

产业引导基金以普通股方式对单一项目的投资比例最高不超过被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投资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三至五年。

第八条 设立子基金方式。

(一)产业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引导基金收益可按年化收益率8%或同股同利约定。

(二)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但在参股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为控制风险,在产业引导基金所扶持企业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中,应当约定产业引导基金享有优先清偿权。

第十条审核委员会会同纪检监察局应定期对基金投资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评价报告,在征求风投公司及各推荐单位意见后,可将其作为下一年度产业引导基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