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促进企业节能降耗的暂行办法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西安高新区能源节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西安高新区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要求,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设立西安高新区节能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投入相关联,对有优秀节能效果并有一定量技改资金投入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内容
第四条 奖励对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为工业企业: (一)注册地和税务关系、生产经营场所均在西安高新区; (二)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在高新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不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禁止入区的污染项目清单》中; (四)上年度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 (五)较上年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8%以上; (六)近1年无安全生产事故并按时上交统计报表。 第五条 奖励方向与标准 (一)支持工业重点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4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 (二)支持工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先进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和应用。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0%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三)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建设。国家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0%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四)年度对节能节电、工业节水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六条 申报节能资金奖励项目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项目完成情况及节能效果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统计局); (四)项目投资明细清单及相应凭证复印件; (五)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及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特种设备节能降耗指标认定报告由特种设备主管单位出具(锅炉水处理、分层给煤、变频电机、热能回收、电梯电流回馈等);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每年3月上旬,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西安高新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提出申请,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西安高新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西安高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三)审议结果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批,审批结果在开发区报道和高新区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以管委会文件发出奖励决定,高新区财政局根据资助决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高新区管委会将追回财政奖励资金,同时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管委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节能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政策受理部门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济贸易发展局),联系电话:029-88265934
p> �% l�\(�[rmal style='text-indent:22.7pt;line-height:21.0pt;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1、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2、会同城市管理局(环保高新分局)确定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国库直接支付原则下达项目预算; 4、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情况。 (二)城市管理局(环保高新分局)主要负责会同财政局组织对污染物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 1、根据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制定年度减排计划; 2、发布相关的减排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3、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评审; 4、重点污控企业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5、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财政局和城市管理局(环保高新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后减排指标的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与财务处理。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核实后直接拨付到有关项目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财政各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套取资金的; (二)已享受奖励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复查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时规定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政策受理部门为城市管理局(环保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337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