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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节能环保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污染物减排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设立西安高新区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的压力,推动高新区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指生产、经营、办公在西安高新区范围内的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及单位。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高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注册地和财税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

(三)属于污染物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或使用项目);

(四)属于国家政策鼓励、引导的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新建项目);

(五)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并能够按时向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工业企业);

(六)化学需氧量年减排量在50吨(暂定)以上。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奖励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分为资金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种方式。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额度,对单个项目当年财政支持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以奖代补项目的支持标准,是按照“主要污染物削减百分比×近两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平均值×0.4万元”计算奖励额度。

(二)通过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实现零排放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在原有基础上削减60%的奖励10万元。

(三)列入国家关停的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贡献显著的,按规模大小每关停一家奖励5-5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每年3月5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西安高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西安高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进行审查。

(三)西安高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将专题会议审查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

(四)西安高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在开发区报道和高新区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五)西安高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通知有关部门和被资助单位。

(六)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向企业拨付资金。

第九条  申报的专项资金奖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申报企业应开展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有节能减排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总投资应达到一定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申报重点,做好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统计局);

(四)项目实施前污染物排放量权威机构的核定意见;

(五)立项文件和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六)当年技术设备购置发票及汇总清单等竣工决算资料;

(七)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的检测审计报告;

(八)项目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污染物减排方面项目向环保高新分局提出申请。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财政局、城市管理局(环保高新分局)共同负责。

(一)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

1、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2、会同城市管理局(环保高新分局)确定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国库直接支付原则下达项目预算;

4、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情况。

(二)城市管理局(环保高新分局)主要负责会同财政局组织对污染物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

1、根据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制定年度减排计划;

2、发布相关的减排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3、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评审;

4、重点污控企业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5、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财政局和城市管理局(环保高新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后减排指标的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与财务处理。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核实后直接拨付到有关项目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财政各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套取资金的;

(二)已享受奖励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复查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时规定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政策受理部门为城市管理局(环保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33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