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西安高新区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45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扎实推进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强园区经济发展活力,形成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的强大动力,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决定,设立高新区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符合本暂行办法条件的区内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本办法实行保险补贴。 第一条 补贴对象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注册地址在西安高新区; 2、财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5、企业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条 补贴内容与标准 1、专项资金补贴的科技保险险种由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 2、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方式为按年度定额补贴。对参加科技保险企业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总额按40%-6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对年主营收入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企业,其科技保险保费总额按60%的比例给予补贴;年主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企业,其科技保险保费总额按50%的比例给予补贴;年主营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科技保险保费总额按40%的比例给予补贴。 3、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最长为2年,可每年投保,也可2年一次性投保。2年期限结束后重新申请确定。 4、对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其以上政府科技计划。 第三条 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根据申请事项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报告(含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 3、本机构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发票; 4、本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每季度首月15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西安高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提出申请,由金融办进行初审。 2、金融办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分管主任,党工委办公室(监察审计部)、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发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任会审批。 3、金融办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对拟落实鼓励政策的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4、金融办对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 5、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将补贴拨付企业。 第五条 管理监督 申请企业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申请企业以下处理: 1、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 2、停止受理其他科技计划申请; 3、停止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出台的所有其他鼓励政策。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注:政策受理部门为金融服务办公室,联系电话:029-88333804 �Z� mo�\(�[nt-family:方正书宋简体'>、申请报告(含企业及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业务经营状况,申请理由和数额);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外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资本到位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办公场所租购房合同和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对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管理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对外投资收益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和相关个人年度缴税凭原件及复印件; 11、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申请合作的需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外贸部等五部委令〔2003〕2号)有关必备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符合合作条件的申请者,及时向西安高新区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每年第一季度向西安高新区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上年度补贴。 2、金融办会同高新区财政局、高新风险投资公司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与初审。 3、金融办将初审材料提交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专题会议由分管金融办的管委会领导主持,管委会分管财政局的领导、高新区财政局、党工委办公室(监察审计部)、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发策局)、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投服局)、工商高新分局、国税高新分局、地税高新分局、高新风险投资公司参加。 4、金融办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5、金融办将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开发区报道》和西安高新区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6、金融办将对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形式通知扶持对象。 7、根据管委会文件,除外商合作企业须待国家商务部门前置审批后再按合作各方实际进资逐步拨付款项外,其余扶持款项,由财政及时支付。 六、本细则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