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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投资融资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45

 

为了推进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完善园区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加快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产业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外贸部等五部委令〔2003〕2号),结合西安高新区实际,按照《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设立5亿元的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大力促进西安高新区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概念界定

本细则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组织,包括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本细则所称创业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系指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咨询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前款所称创业风险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对象

包括以下三类: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

1、2008年元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西安高新区新注册成立或经过变更工商及财税注册手续从区外迁入西安高新区;

2、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人民币;

3、主营业务为创业风险投资;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不投资于国家政策限制类业务。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创业风险投资管理企业

1、符合扶持对象(一)的1、4 、5条件;

2、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主要投资管理领域为高新技术产业,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存量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风险投资合作者

1、愿意以货币形式出资,与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合作在西安高新区成立创业风险投资企业;

2、属于国内外知名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内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外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受托管理的创业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不投资于国家政策限制类业务。

三、扶持标准

1、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贴

对符合扶持对象前两类条件的企业和管委会与扶持对象第三类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企业当年纳税额中西安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其创业投资风险补贴。

2、主要创业风险投资经营者贡献奖励

对符合扶持对象前两类条件的企业和管委会与扶持对象第三类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照企业当年纳税额中西安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给予其董事长和总经理创业风险投资经营贡献奖励。

3、高端人才生活补贴

对符合扶持对象前两类条件的企业和管委会与扶持对象第三类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对其聘用中国大陆籍者年薪15万元人民币以上,境外籍者年薪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每年奖励相当于本人年度工资性收入(不含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10%的现金奖励。

4、创业风险投资合作者扶持

对符合扶持对象第三类条件的企业,西安高新区管委会通过优选,可以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为出资代表,与其依法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出资比例上限为合作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实际出资同合作各方实际出资同比例到位。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含企业及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业务经营状况,申请理由和数额);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外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资本到位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办公场所租购房合同和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对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管理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对外投资收益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和相关个人年度缴税凭原件及复印件;

11、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申请合作的需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外贸部等五部委令〔2003〕2号)有关必备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符合合作条件的申请者,及时向西安高新区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每年第一季度向西安高新区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上年度补贴。

2、金融办会同高新区财政局、高新风险投资公司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与初审。

3、金融办将初审材料提交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专题会议由分管金融办的管委会领导主持,管委会分管财政局的领导、高新区财政局、党工委办公室(监察审计部)、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发策局)、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投服局)、工商高新分局、国税高新分局、地税高新分局、高新风险投资公司参加。

4、金融办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5、金融办将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开发区报道》和西安高新区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6、金融办将对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形式通知扶持对象。

7、根据管委会文件,除外商合作企业须待国家商务部门前置审批后再按合作各方实际进资逐步拨付款项外,其余扶持款项,由财政及时支付。

六、本细则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