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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投资融资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证券市场发展的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45

 

为了推进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加快产业做大做强步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21号)精神,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实施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拟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以及公司股份或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已在境外法定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不含境外场外交易市场),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注册地址在西安高新区;

2、财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3、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不超过4亿股,或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强、业务模式新、具有高成长性、对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技型企业;

5、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二、扶持办法

1、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证券市场发展,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经验的投资机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对拟上市企业进行经常性的免费培训和咨询,指导企业的上市融资工作。

2、针对每个拟上市重点企业成立由管委会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工作小组,与企业定期接洽,积极协调工商、税务、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对企业在土地受让、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开辟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

3、对于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受理复函的企业,按实际支付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必备参与中介机构费用的60%给予资助,但每个企业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4、自2008年起,对以上市为目的的企业整体改制,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经审计评估增值转增资本部分;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份,依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由西安高新区财政给予纳税者补贴,补贴额度为其纳税额高新区留成部分的60%。

5、对通过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其通过相应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按其实际进资额的千分之一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其中,对引进外资并以注册资本金形式进资的,按其实际进资额的千分之二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6、为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将根据有关中介机构和人士对促进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比,每年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国内外法定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外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交易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6、企业或与其相应的特殊目的公司与证券公司等相关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支付相关必备中介机构相关费用的财务凭证;

8、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到位财务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对以资本金形式进入的外资,应附相应的验资报告);

9、企业和相关个人年度缴税凭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及时向西安高新区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

2、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投服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与初审。

3、金融办将初审材料提交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专题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财政局、办公室(审计部)、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发策局)、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投服局)参加。

4、金融办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5、金融办将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开发区报道》和西安高新区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6、金融办对公示无异议的以管委会文件形式通知扶持对象。

7、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及时支付扶持款项。

五、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鼓励企业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的暂行办法》(西高新发〔2007〕19号)同时废止。

 

 注:政策受理部门为金融服务办公室,联系电话:029-88333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