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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投资融资

西安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的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45

 

 

为了进一步优化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环境,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高新区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文)及《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对为西安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实行担保补贴的鼓励政策。

一、补贴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了规范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业绩和信誉良好的专业担保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对象应当是工商、财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并能按时交纳统计报表的中小科技企业(即以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

2、担保机构当年在西安高新区贷款担保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3、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对象与担保机构及其股东无股权关联;

4、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担保额的2.5%。

二、补贴标准

对单个中小科技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补贴担保额的2%;在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补贴担保额的1.5%;在1000-2000万元的,补贴担保额的1%;2000万元以上的,补贴担保额按2000万元计算。担保对象属高新技术企业的,补贴标准再上浮50%。

三、补贴计算

申请补贴的担保额按照担保机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承担的平均担保额计算核定。计算方法如下:

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总额=∑(年内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

担保责任开始日期在当月15日之前的,计算当月;担保责任解除日期在当月15日之后的,计算当月。

担保时间按照贷款时间计算,对于贷款到期后的延续责任,将不予计算。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含业务历史及现状,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原件,合作银行资信证明);

2、担保机构营业执照、章程和验资报告副本原件;

3、担保机构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贷款担保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担保收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6、贷款银行留存的相关被担保企业贷款借据复印件;

7、被担保企业留存的贷款借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每年一季度,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担保机构向西安高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进行初审;

2、金融办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由分管主任主持,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发策局)、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财政局、风险投资公司、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审查研究;

3、金融办将专题会议意见和方案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

4、金融办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的补贴对象和金额等相关情况在《开发区报道》和高新区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5、金融办对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通知有关部门和补贴对象;

6、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拨付补贴资金。

六、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注:政策受理部门为金融服务办公室,联系电话:029-88333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