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西安高新区关于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39
为推进西安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引进和聚集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促进留学人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政策所述留学人员是指获得国外大学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作为访问学者在国外研究机构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由留学人员作为主要发起人成立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高管职务,留学人员股权比例在30%以上且出资额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或留学人员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留学人员企业的注册地和财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是与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相关的行业;申请企业上一年度至申请时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守法经营,依照管委会规定按时交纳统计报表,按时进行留学人员企业复核。 第二条 在高新区国家级孵化器内创业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三年不超过100平米的房租补贴;对三人以上留学人员团队(留学人员持有50%以上股权,专职工作)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房租补贴可延长到五年。 第三条 对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经评审,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研发资助;项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最高可给予80万元研发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最高可给予200万元的无偿资助。 获得科技部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按照高新区现有配套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于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拥有发明专利,有国外大公司工作经历的留学人员、其创业项目属于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且技术成果能够产业化,市场前景广阔、留学生及其创业团队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过评审,高新区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投资。 第五条 对于成立不超过五年的留学人员企业(生物医药企业可放宽到八年),在国家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品检测、申请行业认证、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等,以及参加高新区组织的或确认的行业知名展会的展位费,高新区对其所产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高新区可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留学人员身份及企业的认定、扶持基金项目的受理、留学人员企业的年度复核由西安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负责。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由管委会分管留学人员创业工作的副主任、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财政局、人事局、软件园、创业园、高新区风险投资公司组成的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决策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会”)研究;基金决策会通过的研发资助、无偿资助及投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投资项目由风险投资公司提交投资报告报主任办公会)。 第九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其他外籍人士到西安高新区创办科技企业的,可参照本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条 自本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原《西安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