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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科技创新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百名院士创新创业工程”实施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39

 

为了充分利用和发挥我国两院院士的技术、品牌、资源和信誉优势,构建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国家重点大学与西安高新区互动发展的桥梁,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参与西安高新区的二次创业,增强西安高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从2003年起实施 “百名院士创新创业工程”。

第一条  院士创新创业工程的含义

院士创新创业工程是指院士参与到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活动中,充分利用院士的资源优势,与高新区的企业开展紧密型的技术、产业及管理方面的创新创业研究与合作,为高新区提供产业咨询与研究。其形式主要包括:院士领衔创办科技企业;院士与企业在项目、技术方面合作;院士为高新区提供产业发展等专题咨询。

第二条  工程目标

吸引院士参与到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活动中,促使相关企业实现营业收入过百亿,培养出一批科技创新和创业人才,转化出一大批重大科技成果,把西安高新区建设成为我国一流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

第三条  工程管理机构

成立“西安高新区百名院士创新创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西安高新区创业园发展中心,负责院士创新创业工程的具体工作。高新区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资金保障和管理

西安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百名院士创新创业工程基金,对每名参与创新创业工程活动的院士一次性最高资助100万元。工程基金由高新区创业园发展中心按照具体规定管理。

第五条  工程基金资助的对象和条件

1、工程基金资助的对象为在西安高新区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院士;

2、院士参与创新创业的企业,其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关系在高新区内;

3、院士参与创新创业的企业技术团队,有利于完善西安高新区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高新区的创新能力,有利于与其他科技企业和研发中心共建技术平台。

4、院士参与创新创业企业所承担的项目要符合国家科技产业鼓励政策和高新区“十一五”重点扶持产业,项目应具备成长为大企业的技术基础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5、院士参与创新创业的企业应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依法纳税并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条  资助扶持方式

工程基金的资助方式分为投资、无偿资助和院士咨询补贴三种形式。

(一)投资方式

1、从工程基金中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入股院士创办的科技企业,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高新区创业园发展中心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并可向院士创办的企业委派董事或监事;

3、院士可以技术或国家法律许可的其他无形资产出资;

4、五年内创业园发展中心不参与分红;从投资时起五年内,由院士或院士同意的第三方按100万元人民币的原始价格收购创业园发展中心在该公司的出资;公司清算时,高新区创业园发展中心优先清偿、收回投资;

5、西安高新区创业园发展中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参与公司管理,保证资金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二)无偿资助方式

鼓励院士与高新区规模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企业),尤其是与高新区“515”龙头企业及创新型企业开展紧密型创新创业合作。对院士(或院士领衔的研发机构)与前述企业签署并实施“技术、项目或产品开发合作”的,按协议约定支付给院士的报酬,给予企业50%资助。每家企业最多支持2名院士、每名院士最多支持30万元人民币。

(三)院士咨询、顾问费用补贴

1、鼓励院士为高新区提供产业咨询、行业顾问等。对参与西安高新区组织的“院士创新西安行”、“院士大讲堂”、产业论坛、科技服务等活动的院士,按实际发生额,给予相关费用全额补贴。

2、吸引与鼓励院士向高新区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发展顾问等。对于应支付给院士的技术咨询、服务与顾问等费用,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人民币补贴。

第七条  申请办理程序

1、院士向西安高新区创业园发展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院士参与企业创新活动的有关资料及院士个人资助申请。

2、西安高新区创业园发展中心组织评审会,评审院士创新创业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和有关资料,形成初步资助意见。

3、西安高新区创业园发展中心提请高新区百名院士创新创业工程决策领导小组对院士资助申请进行决策,并按照管委会的决定和文件将资金拨付给获资助院士。

第八条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注:政策受理部门为创业园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29-81882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