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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科技创新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扶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的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39

 

为了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大力提升西安高新区科技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西安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发〔2006〕6号《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精神,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决定,设立重点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大力扶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一、扶持对象

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注册地址在西安高新区;

2、财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3、获得市级及其以上科技资助项目立项,或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各类政策扶持资金的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其以上政府科技计划。

2、对获得市级及其以上政府科技计划资助立项的企业,西安高新区风险投资机构优先安排风险投资予以配套投资。

3、对获得市级及其以上政府科技计划资助立项的企业,在执行管委会其他各项优惠政策时优先予以配套资助。

4、对获得市级及其以上政府科技计划资助立项的企业,风险投资和其他优惠政策配套不能满足上级有关规定时,管委会按计划有序地给予配套资助。

5、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国家发明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科技立项资助的须提交获得市级及其以上科技立项资助的批文和资金到位财务凭证;

5、申请重大奖励的须提交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国家发明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证书。

四、办理程序

1、符合风险投资条件的,优先由西安高新区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办理。

    2、符合“515”龙头企业和“瞪羚”企业扶持政策的,按照“515”龙头企业和“瞪羚”企业扶持政策优先办理。

3、符合本政策条件但不符合风险投资条件、“515”龙头企业和“瞪羚”企业条件的企业,在获得政府科技立项和国家奖励的当年,及时向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创业中心、软件园进行初步审查。

4、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将初审意见和资料,提交由管委会分管财政和分管产业的副主任主持的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党工委办公室(审计部)、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发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相关园区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

5、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6、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在高新区网站和《开发区报道》公示15天。

7、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

8、财政局依照管委会文件有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注:政策受理部门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济贸易发展局),联系电话:029-8833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