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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产业发展

关于奖励出口的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32

 

为了加快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增强园区发展活力,进一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按照《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对区内出口企业给予奖励。

一、奖励对象

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

2、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3、当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4、守法经营,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奖励标准

1、实施出口奖励

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依据海关出口数据)为基准,对新增出口额部分,按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其中,对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出口额以当年海关出具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统计证明为准),对新增出口额部分,按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年出口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对于新转入企业,对新增出口额部分,按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其中,对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出口额以当年海关出具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统计证明为准),对新增出口额部分,按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年出口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出国参展

对企业参加由省市相关部门及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或确认的国际知名综合或专业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三、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对出口奖励,企业需提供海关出口证明;

5、对出国参展补贴,企业需提供参加展会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办方邀请函、出国参展有效票据、往返机票等)。

四、办理程序

1、西安高新区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西安高新区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名单;

2、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政策落实的初审意见;

3、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分管主任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党工委办、财政局、创业园、软件园参加专题会议;

4、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5、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在高新区网站公示15天;

6、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被奖励单位;

7、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附则

1、本细则所指本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本细则规定奖励兑现时间为2012年第一季度;

3、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收回奖励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4、本细则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