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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产业发展

关于促进企业加大项目建设力度的奖励的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32

 

根据《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高新区管委会2011年度设立总额200万元的项目建设奖励专项资金,特制订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

列入高新区年度建设计划,超额完成年度建设计划1000万元以上的续建项目和提前一个月实质性开工建设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新开工项目,对其建设团队及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奖励,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在西安高新区;

2、税务关系均在高新区(续建项目);

3、按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年度投资额纳入高新区201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4、项目建设中未受行政违法处罚、未发生其他影响高新区声誉的恶性事件;

5、本年度无重大伤亡事故。

二、奖励标准

1、对于续建项目,每超过计划投资1000万元,对建设团队奖励人民币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不超过团队奖励总额的40%给予奖励;

2、对于取得相关建设手续并提前实质性开工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新项目,投资额每超过1000万元,对建设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不超过团队奖励总额的40%给予奖励。

三、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高新区统计局出据的纳入高新区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证明。

四、办理程序

1、2012年第一季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进行初审;

2、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由分管主任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党工委办、财政局、统计局参加专题会议;

3、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4、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在高新区网站公示15天;

5、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被奖励单位;

6、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附则

1、本细则所指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本细则规定奖励兑现时间为2012年第一季度;

3、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收回奖励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4、本细则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