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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产业发展

关于鼓励区内企业协作配套的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32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战略部署,保持高新区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高新区管委会出台了《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意见精神,现制定鼓励区内企业协作配套的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供需双方国、地税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

3、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4、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5、主营业务为高新区重点支持的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

二、奖励标准

对区内工业企业全年采购区内企业产品与服务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额1.5?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供需双方的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与区内企业交易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资金往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招标的需提供招标文件。

四、办理程序

1、2012年第一季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进行初审;

2、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由分管主任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党工委办、财政局、统计局参加专题会议;

3、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4、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在高新区网站公示15天;

5、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被奖励单位;

6、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附则

1、本细则与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本细则所指本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3、本细则规定奖励兑现时间为2012年第一季度;

4、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收回奖励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5、本细则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