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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产业发展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工业企业贷款担保补贴的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32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战略部署,保持高新区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工业企业融资环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高新区工业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支持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结合西安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

1、取得陕西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注册在高新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承诺接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监管;

3、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对象应当是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并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名单为准);

4、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对象与担保机构及其股东无股权关联;

5、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担保额的2.5%。

二、补贴标准

对高新区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担保且贷款资金到位的,补贴标准为单个工业企业年平均担保额的3%,对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三、补贴计算

申请补贴的担保额按照担保机构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承担的平均担保额计算核定。计算方法如下:

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总额=∑(年内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

担保责任开始日期在当月15日之前的,计算当月;担保责任解除日期在当月15日之后的,计算当月。

担保时间按照贷款时间计算,对于贷款到期后的延续责任,将不予计算。

四、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含2010年担保业务总结,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2、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章程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融资性担保机构201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合作银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融资性担保机构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担保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入账单、贷款担保收费凭据;

6、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纳税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1、2012年一季度,符合补贴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西安高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由金融办进行初审;

2、金融办将初审结果提交由分管主任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党工委办、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参加专题会议;

3、金融办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4、金融办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在高新区网站公示15天;

5、公示期满,由金融办将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

6、高新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附则

1、本细则与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本细则所指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3、本细则规定补贴兑现时间为2012年第一季度;

4、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补贴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5、本细则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