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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产业发展

关于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29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战略部署,保持高新区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解决我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缓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难矛盾,支持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结合西安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对象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

2、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并按时交纳各类统计报表;

3、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名单为准)。

二、扶持内容与标准

对在2011年7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之间新增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按照企业贷款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资金拨付贷款企业,由企业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三、申请材料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报告与资金申请表;

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借款入帐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申报贴息的流动资金贷款在人民银行征询系统查询报告;

6、其他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有关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1、2012年一季度,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向西安高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由金融办进行初审;

2、金融办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由分管主任主持,党工委办、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创业园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审查研究;

3、金融办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4、金融办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在高新区网站公示15天;

5、公示期满,由金融办将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

6、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附则

1、本细则与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本细则规定补贴兑现时间为2012年第一季度;

3、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补贴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4、本细则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