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高新区关于申报小型微型企业相关政策事项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4-09-25 16:15 高新区内小型微型企业: 为了落实《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市财发〔2014〕146号)精神,做好高新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期限和范围 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2013年政策的企业报送时间在2014年9月22日前。符合2014年、2015年政策的企业报送时间在下一年度6月1日前。 享受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注册和纳税关系在高新区内; (三)符合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界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四)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内目录的小型微型企业。 已享受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在重复支持;对于财政、税务部门通过各项政策性退税等方式,已退付给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局要在认定时予以扣除。 二、报送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包括经营情况、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企业联系方式);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明细表(附件2),并附纳税缴款书复印件; (三)微型小型企业所得税返还情况汇总表(附件3)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报送全套书面资料一式二份,报送地址:都市之门A座1908室,报送附件表2和表3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czj@xdz.gov.cn.
2014年9月12日 西安高新区财政局
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明细表1(微型)和2(小型) 3、企业所得税返还情况汇总表1(微型)和2(小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