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征集2012年度申请使用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2-07-24 09:39
各区县、开发区会展管理部门,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相关商会、行业协会、展览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按照《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0〕211号下称暂行办法)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做大做强会展产业,加快打造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城市,现就2012年度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在我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影响广、带动力强的展会奖励。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自主品牌展会的培育、扶持补助。 (二)列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西安市会展活动指导目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4号)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展会活动,优先列入扶持范围。 (三)由市级各相关部门组织的本地生产性企业为加强交流合作,拓展销售渠道,外出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知名会展活动且取得显著参展成效的项目。 (四)市政府专项确定支持的展会项目或从其他渠道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助。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展会举办奖励 对我市会展企业或相关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自行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带动主导产业发展,具有发展前景的展会进行奖励。 1、奖励的条件和原则: (1)承办单位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我市承办单位的账户;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 (2)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奖励;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奖励;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3)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同一展会连续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届(年)规模逐年扩大的展会,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 (5)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不在奖励范围。 2、奖励标准 (1)标准展位数达到800个以上(含800个)至15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5万元的奖励(标准展位为9㎡/个,下同)。 (2)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以上(含1500个)至20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标准展位数达到2000个以上(含2000个)的展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二)展会招徕奖励。 1、奖励项目 凡招揽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对招徕单位进行奖励。 2、奖励标准: (1)标准展位数达到1000个以上(含1000个)至15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以上(含1500个)至20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标准展位数达到2000个以上(含2000个)的展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4)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报市政府同意后,酌情提高奖励标准(最高限额30万元)。 3、每个展会由主招徕单位申请奖励资金。 (三)培育性展会的奖励补助 对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尚在品牌培育期的项目,以及由政府主导、难以完全市场化运作,同时又无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举办单位一定补助。享受补助的展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展会举办奖励。 (四)外出参展活动的补助。 对由市级各相关部门组织的本地生产性企业为加强交流合作,拓展销售渠道,外出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知名会展活动且取得显著参展成效的,根据外出参展总费用情况,由市会展办商市财政局给予参展展位费适当补助。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2012年度会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一、二); 3、项目批准文件; 4、项目工作方案; 5、主、承办单位协议,或招徕证明材料,承办单位与展馆签订的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情况; 6、项目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邀请函件; 7、项目总结(须注明展位数、参会人数、项目支出明细、项目收入明细、展会成交额、组展面积等量化数据)。 8、企业工商执照、上年度完税凭证、财务报表。 申请外出参展活动补助的,还应提交组展单位邀请函,市级相关部门组展文件,参展人员证件,参展成效证明、照片(体现展位大小、摊位号、展位外景)等资料。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本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分为上半年、下半年两次申报,各申报单位于2012年3月31日前申报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之间举办的展会;2012年9月30日前申报在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之间举办的展会。 2、各区县、开发区项目由各区县、开发区会展业务部门组织向市会展办申报。市级各部门直接向市会展办申报。 3、各申报单位须报送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和《2012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举办、招徕、培育类,见附件一)、《2012年度外出参展补助》(外出参展类,见附件二),同时提供《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 4、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用A4纸规格),报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各一份。 表格下载网址:西安会展网(http://www.xahzw.com/)。 市会展办联系人:李 强 电话:029—87209552 市财政局联系人:张延军 电话:029—87279717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会展指南附表一.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