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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策动态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09 11:24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快电子商务在我省的普及应用,推动我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我厅决定开展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2年,认定陕西省第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力争用3-5年,在全省范围培育20-30家网络购物平台、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应用示范骨干企业,发挥示范企业在创新经营模式、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消费、健全产业链等方面的示范作用,通过示范企业的带动,引领我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推动流通模式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创建规范
  制订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示范企业的范围、标准、条件、组织机构和程序,以及示范企业的管理制度等。
  (二)成立评审专家组
  成立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电子商务专业人士组成,负责示范企业的评审工作,并向省商务厅提出建议名单。
  (三)组织申报和评审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做好示范企业推荐工作。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省商务厅根据评审结果,最终确定示范企业名单。
  (四)发文公布
  由省商务厅发文公布“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并做好示范企业的宣传和推介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2月25日—3月10日:企业向注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3月10日—3月20日: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向省商务厅推荐。
  (三)3月20日—3月30日:评审。
  (四)3月30日—4月10日:公示。
  (五)4月中旬: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作为引导电子商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职责任务,确保示范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把握标准
  要按照《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见附件1)的具体标准,严把质量关,使认定的示范企业确实能对全省电子商务发展起到引导作用。
  (三)强化政策扶持
  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扶持政策,加大对示范企业的支持力度,打造区域性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推动本区域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
  (四)做好总结宣传
  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研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大力宣传典型企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侯  震
  电 话:029—87291591
  传 真:029—87291618
  邮 箱:swt_gk@shaanxi.gov.cn

  附件:1、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试行)
     2、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 
       3、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
       4、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
       5、各市(区)电子商务工作联系人回执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试行)

  为保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特制定本规范。
  一、评选范围
  已开通本规范第二款所列示范类型之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企业与所属分公司不得重复申报);部分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二、示范类型和条件
  根据我省电子商务的发展特色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同时考虑到鼓励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发展的需要,示范企业类型主要包括:
  (一)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的商品、服务涉及行业较广,主要服务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
  (二)专业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特定行业、商品、服务(一种或一类)为交易对象,主要服务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平台,年交易额超过500万元。
  (三)企业自有电子商务网站。企业自主建设运营电子商务网站,年电子交易额超过500万元。
  (四)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商”企业。企业借助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购销活动,年电子交易量超过500万元。
  三、示范标准
  (一)申报企业为在陕注册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其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三)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2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四)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五)企业如为“电商”,要求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采购额、销售额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六)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积极开展经营模式和技术创新,经营方式和商品有特色,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七)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竞争力,带动上下游相关企业联动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八)企业在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九)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还要有健全的防控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措施。
  (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没有从事大宗商品标准化合同交易、非法期货及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十一)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原则上自动成为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照属地关系,向所在地的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推荐。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向省商务厅推荐。向省商务厅报送的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
  1、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
  3、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
  4、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4)。
  (三)评审。根据省商务厅的委托,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报省商务厅审核。
  (四)公示。省商务厅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不影响示范企业认定的,确定为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五)公布。由省商务厅发文公布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
  (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经营情况报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示范资格:
  1、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4、出现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企业自被取消示范资格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本规范由陕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