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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动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08 17:5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0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文件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8〕24号)文件要求,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尽快建立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要求

立足全国中西部重要区域中心城市的优势,依托关中城市群,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尽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构建区域服务业中心,优化结构,明确发展重点,大力推动具有西安特色的优势服务业和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行业的发展。统筹城乡服务业发展,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完善面向农业生产的服务体系、技术支持体系等、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产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承接国际高端服务业转移。努力把西安市服务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

按照“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4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6%左右,占GDP比重52%左右,从业人员达到180万人左右,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3%以上。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596亿元,年均增长19%。通过不断拓宽服务业领域、优化行业结构,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容量,全面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立足西安“世界旅游胜地、中国文化之都、全国科教名城、古代文化发祥地、全国交通枢纽、中国西部物流中心”等优势,有效发展特色服务产业。主动寻求突破,全力瞄准“古今结合”的特色服务业发展目标,圈层结合,聚集优势,资源共享,在西部迅速形成服务型经济中心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西部大开发的核心带动区、未来中国创新发展的示范区。重点加快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全面发展面向民生和社会的公共服务业、加快推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重发展现代物流会展服务业、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积极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数字西安”建设、快速推进服务外包和创意产业、引导发展专门专业的中介服务等具有产业化优势的服务业。

三、扶持政策

(一)用地建设

1、聚集区内,符合城市建设规则、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建设,发放绿卡,建设规划审批进入“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2、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考虑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城市土地利用计划中服务业用地的比例。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5年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加土地出让金挂牌出让,其他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4、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工业产房、仓储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对特别重大项目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成后按实际情况经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供气、供热公网建设资金部分)按40%给予奖励。

5、建成后5年内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设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大项目(总共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建成后按实际情况经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供气、供热公网建设资金部分)按40%给予奖励。

6、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凡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特别重大的新开工项目,建成后5年内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年度内完成投资额度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年度内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在第三个建设年度内完成了项目剩余投资,按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5%分年度奖励项目业主。在建项目依据专业审计机构的工程量审计报告给予奖励;竣工项目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给予奖励。

(二)用水用电

1、要逐步实现对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的用水(特种行业除外)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价格并轨。清理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服务业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要逐步实现服务业的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价格实现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用电实现按普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收取。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全市规划的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实现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三)财税优惠

1、对生产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单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服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为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对四区一港两基地的生产型服务业企业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的税费优惠。

3、对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以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的服务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财税优惠。

(四)补贴奖励

1、对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定行业类除外),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下岗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以定额和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2、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新开工,且建成5年后内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园区和商务楼宇等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自营业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给予50%奖励。

3、从市外新引进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每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4、从市外新引进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业企业法人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本意见有效期限内按每月8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享受补贴的面积,每个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5、支持服务企企业做大做强。对注册和纳税地在我市辖区内的新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按照《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567号)规定给予奖励。产权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20%的商务楼宇,其入驻企业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业主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并根据企业销售额、税收、就业等在主营业务所在行业中的综合贡献率对大企业大集团进行表彰奖励。

6、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乡镇、农村新型社区设立直营店并经验收合格,且5年内不转让的,按新增直营店每个1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新建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且5年内不转让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

7、致力于培养面向生产、生活、涉农村的市场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熟悉国际规则的开放型人才等培训项目,投资额在500万以上的,并经相关部门验收资质合格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给予50%奖励。

(五)降低准入

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效毕业生就业等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服务业,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应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同时放宽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名城登记条件。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健全物流、金融、电信、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等行业服务标准体系,推进服务标准覆盖范围。

(六)其他措施

1、设立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汇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整合现有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统一安排使用。

3、各区县政府应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规模。本意见涉及税收地方留成奖励部分,市与各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4、支持服务业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标准制定、行业统计监测、职业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

5、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发展传统服务业和新兴服务行业。引导现代管理模式,大力推进旅游、文化、商贸企业做大做强,迅速形成若干个服务销售收入过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大型企业集团,利用龙头产业带动发展优势。引导城乡居民对信息、旅游、教育、文化等采取灵活多样的信用消费方式、拓宽消费领域。

6、支持和加快培训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开放型人才,加快造就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型人才;扶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服务机构,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

7、本意见由下发之日起实施至2011年12月31日。未涉及的服务业其他领域,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