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家关于出口加工区的 相关优惠政策(摘录)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6:17
一、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根据2003年9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二、区内加工企业可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进一步加工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三、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27号) 四、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海关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在区内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根据2003年9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五、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加工区的应检货物在加工区内实施检验检疫。(《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检法〔2001〕63号) 六、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七、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以服务区内生产型企业为主,同时辐射区外相关联的企业。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的检测以及国产出口货物的售后维修业务。(《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署加函〔2007〕133号) 注:政策联系部门为出口加工区,联系电话:029-88888689。 受理部门为国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15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