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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进出口相关

国家关于出口加工区内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摘录)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6:16

 

一、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根据2003年9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二、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四)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根据2003年9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根据2003年9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四、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注:政策联系部门为出口加工区,联系电话:029-88888689。 受理部门为国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15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