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优惠政策(摘录)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6:13
一、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