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陕西省鼓励金融业发展的 优惠政策(摘录)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6:06
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奖励在陕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注册资本情况,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建立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设立陕西省金融发展贡献奖和金融创新奖,奖励对我省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金融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奖励对陕西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 三、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解决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各项支出。 四、实行上市融资激励。凡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下同)情况予以奖励: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3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40万元。以上奖励的实施范围是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省属企业的上市奖励资金在省级上市扶持资金中列支,市属企业的上市奖励资金由省级、市级上市扶持资金各负担50%。 五、陕西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以及奖励等支出。 六、省政府组织的金融业重大课题调研和研讨费用等有关支出。 七、其他用于支持地方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支出。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企〔2008〕31号 注:政策联系部门为金融服务办公室,联系电话:029-88333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