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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投资融资

国家关于信贷担保的税收 优惠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6:0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