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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投资融资

国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 优惠政策(摘录)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6:05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节转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注:政策联系部门为金融服务办公室,联系电话:029-88333735。 受理部门为国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15786; 地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21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