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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投资融资

国家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摘录)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6:04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注:政策联系部门为金融服务办公室,联系电话:029-88333735。受理部门为国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15786; 地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21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