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 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摘录)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6:02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二)对首次获得省、市“名牌产品”以及“西安市著名商标”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 (三)对“中国驰名商标”“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后每届三年期满,经评审仍保持认定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对同一商标、同一产品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次认定的企业,以最高奖励标准进行一次奖励。 《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80号 注:政策联系部门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济贸易发展局),联系电话:029-882659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