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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科技创新

国家关于技术贸易收入税收减免 优惠政策(摘录)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6:00

 

一、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注:政策受理部门为国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15786; 地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21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