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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科技创新

国家关于技术创新的税收 优惠政策(摘录)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59

 

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注:政策受理部门为国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15786; 地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21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