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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发展

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16 15:3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注:政策联系部门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济贸易发展局),联系电话:029-88265932。受理部门为国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15786;地税高新分局,联系电话:029-88321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