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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报道

浅谈带“国名”的标志能否申请注册

来源:发布时间:2013-10-24 11:22

        商标和其他资源一样,有一定的价值,也具有有限性。为了获得让人印象深刻的商标,申请人往往绞尽脑汁。一件刚流行的新鲜事物,一个刚出名的明星姓名,甚至一句网络语,都能成为被抢注的商标。为了让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更加“国际范”,一些带着“洋味儿”,夹杂着外国国家名称的标志也被大量申请商标注册。那么,是否所有带国名的标志都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呢?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当然也不能申请注册。也就是说,诸如“法国”、“日本”、“德国”之类直接表示外国国名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对于包含外国国名或外国国名的部分的商标,能否申请注册,则要根据情况探讨。

  对于《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商标审查标准》中有详细解释。一般来说,包含外国国名或其部分的标志,与外国国名构成近似,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但有两种例外,一是申请人获得该国政府的书面同意,或者该国名在该国已获得商标注册;二是包含外国国名或其部分的标志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   第一种例外的情况较少见,而第二种情况正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由于汉字大部分都有多种含义,如“法”、“日”、“美”等国家名称,无论是单独还是与其他汉字组合,如“法律”、“日常”、“美女”,都能产生与国名完全区别的含义。经过查询,“0度魔法”、“假日”、“美的”等商标均获得了注册,这些商标都有其明确的其他含义,完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家名称相混淆。

  此外,如果申请人的名称中含有国家名称,如“美国马球协会”,将该名称作为商标申请,也不会误导公众;或者该国名仅仅作为表示申请人的所属国,并且还有其他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也是可以被核准注册的。然而,另一些“大韩流”、“俄盟”等标志,虽然还含有其他文字,但表示国名的文字还是无法与外国国名有明显的区分,因此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由此可以总结出,是否带有国名不是标志能否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唯一标准。如果该国名有其他明确的含义,作为标志或标志的一部分,不会误导公众,使标志具有显著性,则该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如果该国名没有其他明确含义,或者即使有其他含义,与其他标志组合后,仍然表示该外国,引起公众的误认,则该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