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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报道

浅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来源:发布时间:2013-01-28 10:37

什么是“自行改变注册

商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通过这一法律条款不难看出,注册商标是上述要素(或要素组合)的固定表现形势,具有可识性、固定性以及专用(属)性。因此,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其中任一要素,都会改变注册商标的原有状态和属性,就会构成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一般认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在使用并标记注册商标时,在保持其注册商标基本特征不变的前提下,擅自改动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标志的违法行为,即改变后的商标仍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由此可见,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关键是既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某些特点(如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又作为注册商标来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若实际使用中对其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进行了改变,使得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产生较大的变化,已与原注册商标不属近似商标,且对改变后的商标加注册标记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甚至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行为主体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发生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环节:包括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文书制作、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形式上看,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主体有两种:
  (一)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即商标注册人。
  (二)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
  除上述两种类型的行为主体外,任何第三方对已注册的商标进行改变并使用的行为均不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而是属于“冒充注册商标”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法律后果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此不难看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限期改正”或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此外,由于判断商标改变程度采取的是个案认定的方式,并无统一的标准,所以根据个案的情况不同,改变注册商标,并非一定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还有可能被认定为其他违法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使得改变后的商标足以使人认为是新商标的,并标记使用这一“新注册商标”的,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实践中,很多公司对商标的使用比较随意,并没有按实际注册的商标使用。比如,某公司将其已注册的文字商标与其他未注册图形重新组合使用,足以使人认为是新的注册商标,而该公司并未按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这一新的标志向国家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的申请,那么这一行为就构成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此时,按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针对这一行为,可以“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也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比如通过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形式的改变、文字上的增减、艺术化处理等方式,使得改变的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从而构成这一条文所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至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标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标、伪造商标标志的工具,并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此外,有学者认为“商标注册人在使用了注册标记的情况下,将其注册商标擅自改为一件新的既与自己注册商标近似,又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的想象竞合违法……商标注册人在使用了注册标记的情况下,将其注册商标擅自改为一件与自己注册近似的新商标,但尚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与冒充注册商标的想象竞合违法。”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但要承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冒充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还应承担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由商标局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惩罚。
  
结语: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特别要注意按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标志使用,否则可能就演变成了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或直接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有能力的企业或个人,最好能建立一套自己的商标管理、使用体系,或委托专门的商标代理组织对其商标进行统一管理,并指导其使用。